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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减税举措五个已落地 天使投资个人满三条件享个税优惠

5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发三条减税政策实施通知,至此,在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宣布的预计全年可减税3800多亿元的六大减税举措所对应的具体实施政策,已有五个正式出台。

五大减税政策逐一落地

5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的这三个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加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已公布的两个相关减税文件——《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和《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宣布的六大减税举措中的五个已逐一落地。

目前,只有“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这项减税政策的正式文件尚未公布。据了解,这项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释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

在《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财税部门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也就是说,此后增值税税率减至17%、11%和6%三档。

该通知同时还明确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11%增值税税率。该通知还对这些货物范围进行了注释。

天使投资个人三条件可享个税优惠

在《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中,明确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可享个人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政策生效前两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对可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的条件,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进行了界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如对天使投资个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是,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二是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三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提高科技中小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中,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而此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是50%。

该通知还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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